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执536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金沃大厦20层20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万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富海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风东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万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富海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06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06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旭
审判员 梁 政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