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通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11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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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沃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566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赣D0××××、赣D6××××、赣MR××××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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