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6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温泉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36060776。
法定代表人:郑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定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4U。
法定代表人:周元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元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8)赣09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等待分配。2019年4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83997元,截至2019年5月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履行金额88399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本院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至今为止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崇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兰 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袁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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