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铜鼓县温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36060776。
法定代表人:郑立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章军军,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铜鼓县。
关于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章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6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章军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章军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9350元,截至2020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未履行金额2093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兰 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