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5号
原告: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铜鼓县温泉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36060776。
法定代表人:郑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阳光丽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任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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