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路通用机械厂内。
经营者:***,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傅剑戟,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卢红,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陈伟萍,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徐建粮,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唐江勇,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张南香,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张富森,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戴丹,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陈洪,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况文宏,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陈平牙,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木工,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林桃根,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木工,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园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98497089T。
法定代表人:钟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温泉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36060776。
法定代表人:郑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红景,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刘明艳,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肖志弘,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董超,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黄敏,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白婷,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白镇伟,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唐发云,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日旺钢材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桥西乡前头村城南环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GJ9462。
法定代表人:吴水秀,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周植祥,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申请执行人:熊清兰,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邱端发,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邱双蕾,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黄贵良,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章军军,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丁彦梅,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杨坤明,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黄新平,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吴清云,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忠平,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朱清友,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汪忠飞,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王运连,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经商,住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元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经商,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U。
法定代表人:周元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傅剑戟、黄贵良等四十二人(单位)与被执行人***、周元清、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计三十八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铜鼓县小广场的“建源中央广场”楼盘一楼1-105、1-106、1-107、1-108四间商铺和三楼3-304、3-306、3-308、3-309、3-320、3-321、3-322、3-324、3-325、3-323、3-303、3-329、3-330、3-331、3-332、3-333、3-334、3-348、3-349、3-350、3-351、3-353、3-354、3-357二十四间商铺挂网拍卖,经历一拍、二拍、变卖,最终流拍。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傅剑戟、黄贵良等四十二人(单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并同意按本裁定附表所确定比例计算各自受偿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铜鼓县小广场的“建源中央广场”楼盘一楼1-105、1-106、1-107、1-108四间商铺和三楼3-304、3-306、3-308、3-309、3-320、3-321、3-322、3-324、3-325、3-323、3-303、3-329、3-330、3-331、3-332、3-333、3-334、3-348、3-349、3-350、3-351、3-353、3-354、3-357二十四间商铺作价94392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傅剑戟、卢红、陈伟萍、徐建粮、唐江勇、张富森、戴丹、陈洪、况文宏、陈平牙、林桃根、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王军、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红景、胡斌、刘明艳、肖志弘、董超、黄敏、白婷、白镇伟、唐发云、宜丰县日旺钢材批发有限公司、周植祥、熊清兰、邱端发、**、邱双蕾、黄贵良、章军军、丁彦梅、杨坤明、黄新平、吴清云、张忠平、朱清友、汪忠飞、王运连抵偿9439264元(各申请执行人抵偿的金额详见附表)。上述商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傅剑戟、卢红、陈伟萍、徐建粮、唐江勇、张富森、戴丹、陈洪、况文宏、陈平牙、林桃根、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王军、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红景、胡斌、刘明艳、肖志弘、董超、黄敏、白婷、白镇伟、唐发云、宜丰县日旺钢材批发有限公司、周植祥、熊清兰、邱端发、**、邱双蕾、黄贵良、章军军、丁彦梅、杨坤明、黄新平、吴清云、张忠平、朱清友、汪忠飞、王运连时起转移。
二、本裁定书所载全体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由申请执行人***、唐江勇代为持有上述第一项所涉及的不动产(各债权人对不动产的占比份额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唐江勇(待办证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王德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苏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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