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腾建设有限公司

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641号
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金龙镇岗背村娟坑尾。
法定代表人:陈立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锦江镇锦河村。
法定代表人:丁佳伟。
被告:钟云林,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钟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蓝 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