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1803号
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奥思社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奥思社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