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2325号 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的服务费222000元以及违约金(以22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的服务费222000元以及违约金(以22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的服务费155400元以及违约金(以155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ORM优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媒体优化运营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包含:通过网络媒体,为被告进行知名度及企业品牌、产品的宣传,提升被告的企业形象;宣传的平台为:百度移动端及PC端;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8日-2020年1月7日;合同还约定了:原告定期向被告提供工作成果,被告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工作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88000元,共分五次付款,具体的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于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支付66600元;其余的各期付款时间约定为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考核达标后5个工作日支付(其中第二、三季度的付款金额为222000元、第四季度的付款金额为1554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1‰支付违约金。上述《ORM优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媒体运营服务,双方一直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对工作内容进行沟通联络、工作文档提交等。被告支付了首付款66600元及第一季度的服务费用222000元。被告还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及2020年3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三、四季度的服务内容进行了确认,明确表示认可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KPI考核完成约定。但被告对于第二、三、四季度的服务费用一直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至今一直拖欠支付服务费,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充分调查核实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ORM优化合同》,载明:乙方提供在线名誉管理服务(简称ORM),ORM服务旨在通过传播和优化不同网络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提升甲方在搜***结果中的正面信息排名和曝光量,将与企业品牌、产品相关的正面信息传递给用户,提升企业口碑信息。合同期限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止。工作目标:针对目标关键词,提升目标搜***结果中正面信息的曝光量。目标关键词:普信、普信资产、***、***、***、**、***共计7个关键词。目标搜***:百度、本项目仅针对移动端及PC端。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针对目标关键词,提升目标搜***搜索结果中正面信息的曝光服务内容量。目标关键词:普信、普信资产、***、***、***、**、***共计7个关键词。目标搜***:百度(www.baidu.com),本项目仅针对移动端及PC端。工作内容:1.针对目标关键词,分析目标搜***中的排名竞争趋势,制定媒体曝光策略。2.甲方在乙方邮件指定的时间内(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供本项目所需的文字和图片素材,根据甲方提供的文字和图片素材,乙方进行二次编辑。3.维护媒体渠道,发布素材,增加相关内容曝光量。媒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百度知道、百度文库、百度经验、新闻媒体、BBS、**等。4.针对在媒体上发布的素材进行技术优化,提升目标关键词的搜索曝光量。5.向甲方定期汇报,汇报模式为双周报和月报,具体汇报时间及周期甲乙双方另行通过双方项目联系人邮箱进行确认。乙方提交的双周报及月报将作为本合同方附件。服务特别说明事项:乙方发布的所有素材需经过甲方确认,确认方式为甲乙双方项目联系人邮箱。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拟发布素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甲方项目联系人:肖xx,邮箱xiao.jingjing@puxinasset.com。乙方项目联系人:周x,邮箱zhoujie@netconcepts.cn。考核方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任意周为考核周,考核***大于等于3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当季度达标。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考核周搜***截图或双方认可的双周报及月报,乙方承诺截图或双周报及月报的真实性。乙方通过项目联系人邮箱向甲方提供达标考核申请,甲方需在3个工作人内审核并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达标考核材料没有任何异议。服务费用:合同金额总计为人民币88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万捌仟元整),首付款金额为66600元,于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222000元,于本协议签署三个月后第一季度达标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222000元,于本协议第二季度达标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222000元,于本协议第三季度达标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55400元,于本协议第四季度达标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为四个季度费用之和,每季度费用组成为60%基础服务费和40%绩效考核费,绩效考核费用根据乙方季度KPI完成比例支付费用:季度KPI达成比例70%-100%(含100%),则按照绩效考核费用对应比例支付;季度KPI达成比例50%-70%(含50%),则按照绩效考核费用50%支付;季度KPI达成比例20%-50%(含20%),则按照绩效考核费用20%支付;季度KPI达成比例低于20%,则乙方不收取绩效考核费用,仅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服务费”。如需付款前提供发票,甲方需在以上规定付款时间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关开票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原因导致乙方开票错误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逾期支付前述任何一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能支付相关款项,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服务,由此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该暂停服务至甲方依约支付全部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之日止。如甲方逾期20个工作日仍未能支付相关款项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由甲方承担前述违约金。 2019年8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886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肖xx(邮箱:xiao.jingjing@puxinasste.com)、李xx(邮箱:li.chenghao@zhkyholding.com)、***(邮箱:yin.yanli@puxinasset.com)的邮件往来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7日对二、三、四季度原告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邮件往来记录若干,用以证明其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向被告催要第二至四季度服务款项,***表示目前公司没有流动资金、已到财务部,但是估计最近支付不了,需要等两个月。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为被告开具的发票共计11张,其中,2019年3月28日开具金额共计为288600元,包含首付款66600元以及第一季度服务费222000元。2019年8月15日开具金额共计为222000元。2020年1月9日开具金额共计为222000元。2020年1月1日开具金额共计为1554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ORM优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邮件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确为被告提供了在线名誉管理服务,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也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原告完成的工作提出任何异议,故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向被告主张剩余三期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的各期服务费违约金部分,被告逾期支付此费用确实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且合同中对此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有明确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对此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酌情下调。就原告主张的保函费用,因不是本案的必要支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期间的服务费二十二万两千元以及违约金(以二十二万两千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期间的服务费二十二万两千元以及违约金(以二十二万两千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期间的服务费十五万五千四百元以及违约金(以十五万五千四百元为本金,自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7元,由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保全费3517元,由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