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208号

原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小元宝山**工程**楼2-303。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泉,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凤凰御庭**

法定代表人:王英群,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