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208号
原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小元宝山**工程**楼2-303。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泉,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凤凰御庭**
法定代表人:王英群,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