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155号
原告:***,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凤凰御庭A07-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84068061J。
法定代表人:王英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杰,女,系公司员工,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名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佳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雨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