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702号
原告:济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57号泉利汽配城5号楼604。
法定代表人:李宪彬。
被告:山东国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009。
法定代表人:林雪迎。
原告济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济南***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