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4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村西区商店同属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403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20281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渝0104民初424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及辅助材料费共计2215387元(含质保金101724元);二、原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36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268元,退还原告12268元,由被告负担12268元。被告于兑现上述约定款项时,一并将承担之诉讼费给付原告。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2月25日,申请人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全斗成
人民陪审员代国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