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韵动力雕塑有限公司与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7251号
原告:重庆韵动力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3-6-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147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村西区商店同属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4032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韵动力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韵动力雕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韵动力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重庆韵动力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