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6739号
原告: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三路9-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60261958。
法定代表人:张喆,总经理。
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村西区商店同属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40324J。
法定代表人:廖亮豪,总经理。
原告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因自身缘故,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重庆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