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611号
原告袁府政,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村西区商店同属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府政与被告重庆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府政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府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府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府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