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9执保216号
***、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湘1129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和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共计1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以115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但因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冻结498259元,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