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执保152号
申请人:慈利县信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永安村13组。
投资人:***,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技产业园1栋18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慈利县信达建材经营部与被保全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23)湘0821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201元。上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5月25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09201元。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