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财保147号
申请人:慈利县信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永安村13组。
投资人:***,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技产业园1栋18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慈利县信达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201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慈利县信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201元,期限为1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1566.01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