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6248号之五
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沐浴店镇驻地,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619593319。
法定代表人:林殿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旱雷,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芝,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银河路**博通科技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82743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刘建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周昌霞,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刘建成、周昌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