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监4号
原审原告: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银河路**博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邵长胜,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原审原告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068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展 伟
审判员 王有勤
审判员 孙传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