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异52号
申请人: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颜丙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巴州第二师三十三团二连div>
法定代表人:王俊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云展路**div>
法定代表人:段有明,该公司总经理。
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思源公司)与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蒙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鲁0115执2187号,立案时间为2020年9月9日。申请人冰思源公司以华蒙通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第三人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蒙通控股公司)尚未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华蒙通控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华蒙通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成立,刘建军为该公司发达的代表人,后于2019年6月19日变更王俊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蒙通控股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其认缴出资情况为:2015年12月31日前,认缴货币出资2000万元;2017年12月31前,认缴货币出资2000万元。现已超认缴出资期限。被执行人华蒙通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股东华蒙通控股公司未在认缴期限内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系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在认缴期限内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冰思源公司申请追加华蒙通控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鲁0115执2187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向申请人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20)鲁0115执2187号案件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高卫东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