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1116号
申请人: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8274312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银河路20-3号;电话:130××******。
法定代表人颜丙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313397600M。住所地新疆巴州第二师三十三团二连。
法定代表人王俊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125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78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021年4月22日及2021年10月1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项目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委托车辆所在地法院,当地法院以不属于管辖区退回委托。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该法院以车辆所在地法院办理退回委托。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齐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