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1987号
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95933-1。
法定代表人:林殿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旱雷,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芝,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银河路20-3号博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82743122。
法定代表人:彦炳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刘建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周昌霞,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冰思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刘建成、周昌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以“因疫情原因,在审理期间无法及时收集和提交完整的损失数额证据,申请人需要撤诉后继续收集完善,另行起诉”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永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