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11768号之一
原告:马轩,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5288X。
法定代表人:齐东。
原告马轩诉被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轩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