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舟山一也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558号之一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J1026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雄。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润园S9幢2单元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释文。
被告: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新西街御园小区2号楼2单元802。
法定代表人:杨鑫。
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荣波。
被告:上海缇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3号6层615室G3。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舟山一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985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雄。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缇加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一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963.30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凯
书 记 员 王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