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润园S9幢2**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新西街御园小区2号楼2**8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创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道办事处***路777号文体中心新闻楼408-3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创界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