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63号之一
原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J10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新西街御园小区2号楼2**8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格***第33幢1**6层614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计6,004元,保全费4,624元,合计10,628元,由原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