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63号 原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J10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新西街御园小区2号楼2**8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格***第33幢1**6层614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