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昊泡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112号 南宁市中昊泡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楼川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飞讯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中昊泡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楼川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飞讯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46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0000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146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