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人支路76号4幢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3525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诉***、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8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方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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