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80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人支路76号4幢1-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文静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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