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开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开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人支路76号4幢1-8-6,组织机构代码7093352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
上诉人重庆开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綦江区,该案应由綦江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