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2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开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人支路4幢1-8-6,组织机构代码证:7093352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开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