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财保827号
申请人重庆市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人支路76号4幢1-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7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开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