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温金有、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1151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F6GFX2。
法定代表人:钟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金有,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国际商贸城87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66235510。
法定代表人:晏锦武。
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金有、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温金有、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7652.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上(账号:36×××88)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春市森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上(账号:36×××88)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绪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