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8534号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王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5601326R。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现钓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494458。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社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09263634G。
法定代表人:*文斌,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