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28号之二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王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5601326R。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士路(现钓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494458。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260838.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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