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28号
申请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王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5601326R。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士路(现钓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494458。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60838.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4551919202000002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260838.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