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4524号之一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90636806。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胡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核心技术园区**标准厂房**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494458。
法定代表人:李妮。
被告:郑兴丰,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王凯,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住江西省江西省广丰县。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郑兴丰、王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本案诉讼保全费,因当事人申请而未采取保全措施,故免交。
审 判 员 范爱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安 锐
书 记 员 祝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