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21执240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郑兴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郑兴丰、**向申请执行人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律师代理费90000元、财产保全服务费6300元、违约金30000元。
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了本案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浙0421执2402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