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执异14号
申请人(异议人):***,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人(异议人):***,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重庆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阳光水岸2号楼1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81834Q。
法定代表人:谢正松。
本院在执行(2021)渝0229执82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重庆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对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该案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重庆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兰
审判员张步华
审判员张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肖致方
书记员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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