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民初3145号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积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