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3民初912号
原告:榆林鑫亿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广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龑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洛阳市洛龙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泽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鑫亿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龑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丽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