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龑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中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龑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365号
原告:江苏中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龑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9号楼民馨苑小区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龑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