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55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6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以货款2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30元,执行费2874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247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伟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