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5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有相关应收账款,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但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目前还未与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故暂无法扣划。因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本院已通过邮寄传票等方式查找,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4月16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3.373万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63.373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