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奉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
被执行人:王人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2)奉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王人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人和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人和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因彪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