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民终2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2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83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81028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靖安县靖安工业园区香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847774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837205。******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茂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恒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承担利息和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订立有关桑海开发区商砼购销合同。提供商品混凝土是由建筑公司代表商谈,纯属建设公司或个人行为。(二)上诉人在济生××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属于BT项目,即先投资,交付使用后回款,因此,上诉人在与建设单位或供货单位都有告知,因此拖欠货款,在政府未付清款项之前,茂储公司并不承担逾期利息。(三)被上诉人在提供商砼后,也陆续找过上诉人,上诉人也向其出具委托书,要求被上诉人直接找桑海开发区城建局。找业主单位直接向供货单位付款,被上诉人也同意接受委托书。上诉人认为该委托书一经出具,即视为茂储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付款,该付款金额为壹佰万元。(四)上诉人投资的项目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鉴于茂储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但考虑实际供货是针对政府项目,才给被上诉人向政府单位出具委托付款。事后,上诉人又代建设公司和业主单位(桑海开发区城建局)确认被上诉人供货数量,同时应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可直接向业主单位回款。因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委托书和供货数量证明,上诉人认为该货款的利息和愈期利息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如需追责,须将业主单位桑海开发区城建局列为第三人或被告,让其承担愈期责任,并承担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直接将相关责任单位一并列为第三人。******
恒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恒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购销合同。上诉人与业主之间承担利息与否,和被上诉人的利益纠纷不存在关系。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可以看出,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是有事实依据的。委托书只是上诉人的委托关系,不能因此免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将委托关系和债务转让关系相混淆。被上诉人也没有收到桑海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任何款项。由于委托书只是委托关系,不是债务受让合同,并不能将桑海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列为第三人或被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恒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茂储公司向恒运公司支付货款260万元;2.判令茂储公司向恒运公司支付以2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2月1日,为765880.53元);3.本案诉讼费由茂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8月15日,茂储公司(甲方)因***生××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与恒运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主要约定:各标号砼按照当月《南昌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提供的信息价下浮17%进行结算。另混凝土泵送价格为20元/立方。合同预计数量30000立方,实际供货量以现场甲方实际签收《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货单》及甲乙双方每月签字确认的《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为准。交货时间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以实际工程进度需求调整,每批具体送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确认为准。质量必须符合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强度实验结果评定以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为准。混凝土货款先由乙方垫资150万元,后每月对账清账,垫资货款在工程结束后半年内结清。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所欠货款每延期一天加收3‰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恒运公司陆续向茂储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后经双方对账,茂储公司向恒运公司出具《关于归还商砼货款的承诺书》,载明:“南昌市桑海开发区济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从2012年4月建设之初,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一直使用贵公司供应的商砼,到目前已近三年,现由于我公司资金紧张,缺口较大,截止2014年10月31日已欠贵公司砼货款约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现本工程已进入扫尾阶段,尚需贵公司继续供应商砼,为做好扫尾工程和归还贵公司商砼货款工作,我公司特向贵公司作如下承诺:1、剩余扫尾工程继续由贵公司供货,并确保每使用一层次砼,我方支付叁万元现金给贵方作为商砼材料周转款,由贵公司收到货款后安排当次商品砼浇筑,直至工程结束;2、我公司承诺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所有砼材料货款,如未付清,届时我公司同意支付剩余所有材料款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给贵公司;3、……”。******
2015年9月24日,茂储公司向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出具委托书,载明:“因本公司承建你单位发包的南昌市桑海开发区济生水库棚户改造工程项目,拖欠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货款逾贰佰万元。为此,现委托恒运混凝土公司直接向你单位在应付我公司的工程款中,先行收取拖欠的货款壹佰万元”。后茂储公司既未按承诺书中约定向恒运公司支付货款,恒运公司也未收到茂储公司委托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支付的货款,因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恒运公司与茂储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恒运公司依约向茂储公司供货,茂储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已违约。茂储公司出具的《关于归还商砼货款的承诺书》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故恒运公司请求茂储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茂储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6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以货款2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30元(恒运公司已预交),由茂储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均有恒运公司与茂储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并盖有公章,恒运公司向茂储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茂储公司接收了恒运公司的给付,无论从合同文本还是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均可认定恒运公司与茂储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茂储公司上诉提出的其未与恒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与事实不符。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以及《关于归还商砼货款的承诺书》的合同双方均是恒运公司与茂储公司,第三方未付清工程款并非茂储公司不履行上述约定的正当理由,不能阻却茂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茂储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根据《关于归还商砼货款的承诺书》中约定的支付未付材料款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茂储公司委托恒运公司向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收取100万工程款,在茂储公司与恒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恒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收取工程款是在委托人茂储公司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否收到委托授权的款项之后果仍由茂储公司承担。茂储公司主张该委托书具有债权转让的效力,但从委托书的内容、恒运公司否认有债权转让合意以及债权转让的内涵来看,均难以认定该委托书具备债权转让性质,故对茂储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茂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行飞******
审判员罗锦戎******
审判员谢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