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货款51627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566元,执行费761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欣东杨路8号13栋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面积:24979平方米,土地登记证号:洪土国用(登桑2013)第004号],本院已轮候查封。除外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16)赣0925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国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